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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提箱指南
- 凭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俗称小提单,D/O)。
- 凭《小提单》和拖车公司的"提箱申请书"到箱管部办理进口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卸箱费/进口单证费(DOC
FEE)等费用的押款手续。
- 若进口货物为拼箱货(CFS条款交货),凭业务部进口科的通知单到箱管部缴纳进口单证费。CFS条款交货的拼箱货,缴纳完进口单证费后即可凭《小提单》到码头提取货物,无须办理设备交接单。
- 若押款人不是提货单上所注明的收货人,押款人必须出具同意为收货人押款并支付相应费用的保证函。(空白保证函格式请向我部进口放箱业务员索取)
- 押款完毕经我部业务员授权后到进口放箱岗办理提箱手续,领取集装箱设备交接单(EIR)并核对其内容是否正确。
- 经承运船公司确认,若装载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为货主自备箱(SOC),收货人请备齐该集装箱箱体的相关资料随同所装载的货物一并进行报关,报关完毕后持海关的验放文件到我部办理自备集装箱箱体的提领手续。(因装载货物的货主自备箱没有单独列在船舶的进口载货清单上,即没有单独的提单号,船公司也没有签发货主自备箱的提单,因此,货主自备箱不能单独进行报关,必须与进口货物一起报关,否则,将引起通关手续上的不便。)
- 收货人拆空进口货物之后,请及时将空箱返回我部指定的回箱地点。若因故需要更改回箱地点,请到我部办理相应更改手续。
- 收货人或其运输代理人--拖车公司在码头提取重箱和空箱返回堆场时,必须对箱体进行检查,就箱体状况与码头和堆场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过程中若发现破损,请将破损状况记录在设备交接单上并及时通知我部,以便及时解决处理。集装箱在收货人控管期间(从码头提取重箱时起到空箱返回指定堆场时止),收货人应妥善保管,审慎装卸。若因保管不善、野蛮装卸造成集装箱箱体的灭失和损坏,收货人应对此负责并相应赔偿。
- 空箱返回指定堆场后,收货人请及时凭押款凭证到我部办理集装箱费用的结算手续。
- 收货人拆空进口货物后想用同一集装箱装载货物出口,须取得船公司的同意(书面确认)并到我部办理套用箱手续(某些船公司的部分集装箱在使用上有特殊的规定)。如果没有得到船公司的确认并在我部办理套用箱手续而擅自套用,一旦发生错用箱或由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其责任和相应的费用将由擅自套用的责任方承担。
- 在提箱和回箱等业务操作过程中有何疑问和困难,请及时联系我部,联系方式如下:
- TEL:6017100(总机),6017096 传真:6013499
押款:6017100-8229,8225 结算:6017100-8839,8825
拖车、提卸箱费:6017100-8207 破损箱处理:6017100-8212,8231,8235
动态信息、提箱:6017100-8205,8206,8228,8227,8226,8225,8211

厦门外代箱管部
2008年11月
出口提箱指南
- 请凭托运单第五联--提箱联(经业务部排载定舱并加盖排载章,电子定舱须盖相应的货代章)和拖车公司(与我部签有《集装箱运输合作协议》的拖车公司)的提箱申请书到我部办理提箱手续。提箱申请书的货主代码必须准确。
- 船公司要求凭放箱确认方可放箱的,提箱时请提供船公司的放箱确认书。如果船公司安排发货人提取租箱,请提供租约号。
- 我部业务员根据上述资料进行放箱、打印设备交接单(EIR)后,请认真核对设备交接单的内容是否正确。领取设备交接单后,请到我部指定的提箱地点提领空箱。没有设备交接单,堆场将拒绝放箱。若因情况特殊需在正式定舱之前提取空箱,须取得船公司的书面确认并到我部打印设备交接单。
- 因故更改船名、航次、提单号、箱主、箱型、尺寸、用箱数量等,请先到出口排载部门更改确认后到我部办理相应更改手续。更改提箱和回箱地点,请直接到我部办理。
- 领取设备交接单后未到堆场提箱,因故退载,请持全套设备交接单到我部办理退载。
- 货物因故退载而重箱尚未进入码头,请持设备交接单的进场联到我部办理退载手续,并及时将所提空箱返回指定堆场。退载后的空箱未经许可,不可擅自改用他票出口或擅自截留。否则,由此引起的错用箱、损失和相关费用将由责任方承担。
- 重箱进入码头后,因故必须退载,请持发货人/拖车公司的相关说明和海关的验放资料到我部办理退载手续,并将空箱返回指定的堆场。未经许可,不可擅自改作他票使用或截留。
- 重箱进入码头后,因故必须移出码头处理后重新进码头出口,或者移到另一码头出口,请提供发货人/拖车公司的相关说明和海关的验放资料、重新排载的托运单提箱联等,到我部办理重箱移场手续。
- 发货人或其运输代理--拖车公司在提取空箱和办理重箱进码头时,同一集装箱必须使用同一份设备交接单(即设备交接单的出场联和进场联的流水号必须一致),不可混用,以免造成混乱,引起后续程序的操作困难。
- 发货人或其运输代理--拖车公司在堆场提取空箱和重箱进码头时,必须与堆场和码头就集装箱的外表状况进行交接,并在设备交接单上注明交接状况,以划分相应的责任。一旦发现破损,请及时通知我部,以便及时处理。
- 集装箱在发货人或其运输代理--拖车公司控管期间(从堆场提取空箱时起到重箱返回指定码头时止),发货人必须妥善保管、审慎装卸,若因保管不善、野蛮装卸造成集装箱的灭失或损坏,发货人或其运输代理--拖车公司必须相应赔偿。
- 发货人请根据船公司公布的船期表合理安排用箱时间,若超过船公司提供的免费用箱期限,将依照有关规定征收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 在提箱等业务操作过程中有何疑问和困难,请参照《进口提箱指南》中的联系方式及时与我部联系。

厦门外代箱管部
200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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