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拖轮作业时间为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
2、根据厦价[2001]价字006号文通知,对使用全回转拖轮正常助泊船舶长度80米以下按 60%计收;100米以下按80%计收;121——150米按85%计收。
3、外贸费率部分依据交通部[1997]第3号令规定即0.45元 / 马力、小时;内贸部分 依据福建省闽交运[1996]156号文规定即0.42元
/ 马力、小时。
4、根据厦价[2001]价字006号文的通知暂停对集装箱班轮使用拖轮的节假日附加费50% 及近洋附加费20%的收费。
5、拖轮的辅助作业时间依据部颁规定,以拖轮备车离开基地至返回停靠基地即本港实际 情况,综合测算确定,报部备案。
6、本标准及办法是指船舶正常的情况下使用拖轮协助靠、离泊,不含拖轮的拖带、救助、 抢险等特殊作业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