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车(船)船直取货物的装卸费按 “船舱<======>船边”和 “船边<======>库.场.车.船”的费率相加计算。
2.超长货物费率:每件长度超过12米满16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50 %;每件长度超过16米满20米,按相应货类费 率加收100 %.每件长度超过20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50
%。
3.在港区外的海域进行减载或加载作业,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0%。
4. 集装袋水泥装卸费按上述包装水泥装卸费率的80 %计收。
5. 海洋外汇原油的装卸费,按本表规定的费率计收;进口原油和海洋外汇原油的过驳包干费,沿海港口每吨18.10元, 长江港口每吨20.90元。
6.散装液体如定有明确的“船边交货”条款的,“船边<======>船边法兰盘”或“船边<======>船舱”和“船边<======>库、车、
船”的装卸费,分别按表中装船(出口)或卸船(进口)费率的50%计收。
7.木材计费吨的确定:原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27计费吨;方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 板材:中间无隔垫的,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板材:中间为隔垫的,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由港方与货方协商加成比例;笨重超长木材以每件的实际材积确定,并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
8.编号1、5的"化肥",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
9.编号15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10.根据厦价[2001]008号文,暂停收取散杂货装卸作业节假日的夜间附加费(基本费率的100%)。 |